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178号
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吕海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北京徳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徳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男。
被告: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2019)沪0115财保196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剑平
审判员  丁娴静
审判员  张巍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