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凤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灵大道西段政务中心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4民初214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214,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安 泰
审判员 彭 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秋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