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振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范晨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