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振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范晨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