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财保158号
申请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混凝土拌合站,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政府路南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银河四路渤海明珠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穆献锐。
被申请人:霍岩龙,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滨州交通工程公司混凝土拌合站与被申请人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霍岩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城市管理局的工程款、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存款以及霍岩龙的鲁M×××**奥迪Q7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8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城市管理局的工程款、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存款以及霍岩龙的鲁M×××**奥迪Q7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期限为二年,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8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