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生,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82978079E。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岩龙,男,成年,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霍岩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巴 慧
书 记 员 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