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生,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82978079E。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岩龙,男,成年,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霍岩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巴 慧
书 记 员 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