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361号
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明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4411217G。
法定代表人:王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82978079E。
法定代表人:陈晋銮,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博逸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