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南路百佳小区五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151号6号楼3**34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亮娟,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上诉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完毕问题。对此,双方当事人签订《断桥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对权利义务、付款时间、合同价款等进行约定,但对案涉合同施工范围以及合同最终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验收、交付的事实原审法院均未进行查实,故在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仅依据销售订货单认定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欠妥;二、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是亿林公司出具给贵德县盛农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为互联网+生态智慧科技农业观光示范园商务接待中心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拨付款事宜,案涉《断桥门窗制作安装合同》是否包含在该商务接待中心项目范围内,一审法院亦未予查实,据此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进而判决亿林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索 南 彭 措
审 判 员 **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才让央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