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5274号
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
法定代表人:任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系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雳,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邹晓兰。
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14.50元(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