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0227号
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任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南路2号鼎创国际1栋801室、802室。
法定代表人:邹晓兰。
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