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4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南路2号鼎创国际1栋801室、802室。
法定代表人:邹晓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李力。
上诉人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达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
准许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曾慧红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