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6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254096081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20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监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上海中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款7005851.92元及利息。执行中,变卖被执行人***持有的**生物的40万股股票,执行款待统一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