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中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2540960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中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146718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9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款1056341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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