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2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权路五岭国际玉荷园18栋2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