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02执保196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权路五岭国际玉荷园18栋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59P0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