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535号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央街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0982W。
法定代表人:季光强。
被告: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东四路88号5幢3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514U5M。
法定代表人:于凌飞。
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秋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