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区六合春生建筑设备租赁站、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61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河口区六合春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扈春生。
被执行人: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于凌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口区六合春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