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68号
申请人: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前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X8AF9C。
法定代表人:曾琼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芬,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新加坡城9栋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8WPY45。
法定代表人:陈建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21]泉仲字301号(保)《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及保全资料,申请人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线索。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保单号:11310103901341507376)作担保并预交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晋江分行3505××××0274账户的银行存款233266.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86元,由申请人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