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泉州鼎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前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X8AF9C。
法定代表人:曾琼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新加坡城9栋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8WPY45。
法定代表人:陈建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的提请,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东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晋江分行3505××××0274账户银行存款233266.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