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管委会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5192834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铜仁亿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