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709号
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峨岭村第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596356058U。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4587.8元。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银行存款19458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