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677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5771084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仁市分行开设的账户名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2035××××7041、2035××××5611内的存款24568807.1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仁市分行开设的账户名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2035××××7041、2035××××5611内的存款24568807.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代方莉
人民陪审员柳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