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709号之一
原告: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峨岭村第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596356058U。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原告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2元,已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