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7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峨岭村第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596356058U。
法定代表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黔0625执保1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印江星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