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8046号
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南站钢材物流城4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94189633。
法定代表人:彭小红。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吴友邡,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男,苗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肖坤,男,土家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
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坤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7.5元,由原告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晓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