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3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念锦,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北侧信合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吴友邡,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30万元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PZPP2152010335000000009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