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6财保107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榴湾小区3标2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额176,000元,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8年8月17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能湖南连坪风电场100兆瓦工程升压站建筑及场内主干道路修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华能湖南连坪风电场100兆瓦工程升压站建筑及场内主干道路修筑施工以暂定含税总价23,031,863元的价格分包给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月24日***、***、***三人共同***能湖南连坪风电场内主干道及升压站土建工程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作为***的内部合伙人也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确认合伙有关事项。2019年6月5日***、***与***就华能湖南连坪风电场工程A标段边坡绿化签订边坡绿化合同。本案中,***、***等合伙人多次以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提交的补充合同、聊天记录等材料,能证实被申请人与***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现***申请对***、***、***、***、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额176,000元(相关财产保全期限:不动产部分为三年、动产部分为二年、银行存款部分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恣 书 记 员 黄 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