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6民初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石榴湾小区3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郴州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汝城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计2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工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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