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64号

申请人: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艇松,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王艇松,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艇松,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艇松、***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艇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宇娟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