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1003民初637号
原告: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苏仙岭风景家属小区。
法定代表人:***1,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2,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工业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光,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2,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郴州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与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2、原告***与第三人***2三人均同意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24570.82元,其中工程款524570.62元支付至***在建设银行郴州骆仙支行的账户上(账号为6214992980068677),其中工程款300000元留存在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以支付未付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
二、今后需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款需经***2、***、***2三人签字认可后,由原告***支付;
三、其他的事项三方另行协商;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从被告郴州瑞祥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824570.82元中支付给原告***2。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宇娟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