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19495号
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U8CG1U),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祥,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原告南京繁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