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7565号
申请人:溧阳市上兴顺才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WTTGFXN,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万家边村委万东村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南京韵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FJ264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光明社区芮家自然村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上兴顺才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京韵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韵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韵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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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