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庐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10万元保证金,系第三人转给上诉人,上诉人把全部收到的钱花在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地上了,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该保证金系朱陕北出资,也一直由朱陕北向上诉人主张返还涉案的保证金。被上诉人之所以不主张,是因为被上诉人明知该保证金已经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被上诉人与朱陕北串通,虚构事实骗取上诉人的通话录音。我方认为该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以录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所以。 被上诉人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赔偿原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经济损失8563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之规定,本案中,因投标未果,第三人已将投标押金100,000元返还至***处,***亦承认收到了该投标款,在***不能举证证实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务往来且该投标押金系用于抵顶双方其他债务的情形下,其占有涉案押金100,000元,并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向**电力公司返还。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