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4763号
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庐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E20X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08元,减半收取1170.54元,由原告山东乾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员 王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