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行初46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邓媛,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施时容,女,汉族,1947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霞,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施时容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3月2日,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袁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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