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匠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097号 原告:**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兴业东路2-65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2MA34QIEAI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莲西小区10幢1梯1703室,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0MA2XTCGA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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