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097号
原告:**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兴业东路2-65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2MA34QIEAI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莲西小区10幢1梯1703室,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0MA2XTCGA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汇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