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916号
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5560524K,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苏北大市场8208D。
法定代表人:陈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驰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巴黎新城10幢门面房。
被告:仲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告:王永,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驰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成、王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