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城南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660号
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95560524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总部经济产业园2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城南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8061136H,住所地江苏省**市泗阳县城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09907012,住所地沭阳县天下景城幸福里18号-1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城南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16日,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淮安恒顺脚手架搭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