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于成志,男,1991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09907012,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于成志申请执行**、**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小型客车苏N×××××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