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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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杭州恒晟电气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洁,系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宁,系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3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恒晟电气技贸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8年10份起双方有电器产品买卖业务。原告先后开具给被告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760301.25元。被告已陆续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58292.97元,尚欠货款人民币302008.28元。多次催讨未果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尚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1744.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恒晟电气技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1000元。此款于2010年6月24日支付人民币103000元;于2010年7月24日支付人民币103000元;于2010年8月24日支付人民币105000元。如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杭州恒晟电气技贸有限公司有权一并全额申请执行,即被告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3752.88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8元,由被告杭州中大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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