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2126号
原告: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政府街东首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狄雪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杰,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道程,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园路南、华通路西(新鹏都绿岛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经理。
原告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莘县义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