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沙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锦园路新鹏都城市综合体办公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以(2022)鲁1526执保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