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47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沙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锦园路新鹏都城市综合体办公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鲁1526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