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11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邱湖街道金寨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忠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锦园路新鹏都城市综合体办公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2)鲁1526诉前调确1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鱼丘湖风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61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在***鱼丘湖风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46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高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