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90977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第一工业区东新路**。
法定代表人:付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6373X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鹿回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晋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双方确认全部债权债务本金为658841.6元,利息为年利率2.75%,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支付288530.95元,原告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被告开具包括本案债权债务以及以往本合同项下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被告应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原告开具发票和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不构成同时履行;案件受理费原一审5757元,原二审5759元(原告均已预缴),因为达成调解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000元,原告承担757元。另外的5759元由原告向法院直接申请退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孔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