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436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大洲第一工业区东新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909771。
法定代表人:付少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747844。
法定代表人:卢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2493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全部兑现,未兑现金额为324930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航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