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98号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大洲第一工业区东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付少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民,男,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3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7元,减半收取计2,118.50元,由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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