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4121号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大洲第一工业区东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付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丁敬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美,女,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元,由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雁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敏芳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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