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723号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大洲第一工业区东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德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