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6财保159号
申请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煌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
法定代表人:高利。
申请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建坡已用本人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