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海一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592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丰茂,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一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被告海一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在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敏儿
书 记 员 梁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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